编号:SDCG-2021-042Z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铁路专用线1#线改造
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标的:
1.1 名称:铁路专用线1#线改造
型号:见技术要求(附件1)
数量:见技术要求(附件1)
1.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 同签订生效后接甲方通知15天内安装调试完成初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1.3 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改迁完工后终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2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后2月内付清。
2. 技术要求(见附件1)
3. 商务要求
*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的业绩:提供近 3 年内本次招标采购同类货物的业绩表(包括签定合同时间、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买方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3.5 投标有效期:10天(开标之日起算);
*3.6 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投标不适用);
*3.7 投标文件:1份;所有投标文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盖投标单位鲜章;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分别密封后投递,且各投递文件封口处盖单位鲜章。
3.8 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年 5月14日上午 11:45
3.9 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3.10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3.11安全风险金:我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项目实施安全风险金,标准以合同金额为基准,按照公司项目负责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分等级收取安全风险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违章行为,处罚罚款在安全风险金中予以扣除;项目完成后,无安全违章行为的全额退还,发生安全违章行为被处罚的余额退还。
3.12 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4.2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总分值(100分)=商务评分(50分)+技术评分(50分)(技术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商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得分最高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5.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承 揽 合 同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
- 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一)
1.1品名:铁路专用线1#线改造
1.2规格:见技术协议
1.3数量: 见技术协议
1.4备注: /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总额:(小写:¥ 大写: 圆)
2.2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
2.3经甲方终验收确认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挂账后2月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计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未向甲方出具合同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2.4 余款即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质保金,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后2月内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2.5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出现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抵扣的直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损失。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2技术标准: 《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双方选择采用以下方式提供原材料
甲方提供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乙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方案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双方协商协议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5日起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5.3乙方对因合同履行所获得的乙方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文件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协议》执行。
6.2验收方法:按《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一验收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交付使用后1月内。
6.4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指定地点
6.5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7.1.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同签订生效后接甲方通知15天内安装调试完成初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7.1.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指定地点
7.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包装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协议》执行。
8.2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方式
9.2运输费用由 乙方 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定作物保修期: 6个月 ,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终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10.2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1.2乙方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1.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合同价款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0 日以上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合同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1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11.6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1.8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9乙方未按甲方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甲方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11.10因乙方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2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
甲方始终拥有本产品所有权,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留置权,若乙方强行行使留置权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证条款
14.1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代表人为合法且具备乙方充分授权之人。
14.2 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及其它权利,不会妨碍甲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14.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材料上(乙方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和制造工艺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14.4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
14.5 乙方保证产品适用于通常标准并适合于甲方的生产目的。
14.6 乙方保证交付的产品符合乙方随货提交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保证金(本条不适用)
第十六条 质保期
16.1 本产品质保期为 6个月 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终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16.2 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乙方应在得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更换。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进行更换,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维修或者另行采购相应货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17.1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7.2 任何一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设备价格,设备规格等。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货物金额%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给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应继续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八条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8.1 乙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18.2 甲方检验员如需在乙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18.3 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18.4 乙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18.5 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产品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甲方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廉政条款
20.1 为加强公平竞争,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人员现金或实物回扣、无偿服务等。一经查实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因此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
20.2 乙方承诺将加强员工廉政教育,甲方人员主动直接或间接暗示要求其提供所禁止的各项好处时,乙方可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将对举报人姓名保密,如果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甲方将对其相关人员或主管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1.4本合同有效期为在购买的产品服务期或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以时间后到者为准,本合同自动失效。
21.5 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1.6 乙方违约时,除依法承担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通讯费等。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023-62733117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工行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20280308XL 纳税人识别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6. 联系方式
6.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宋炳华 |
023-62733117 |
13883571780 |
技术部门 |
郝艳臣 |
023-62733067 |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王叔文 |
023-62733083 |
13752954753 |
6.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 邮编:400083
6.3 投标文件的递交
6.3.1 书面密封文件: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宋炳华收取;
6.3.2 电子文件:邮箱479zb@sina.com 传真023-62733097(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投标人在邮件主题中以“SDCG-2021-042Z+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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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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