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ZB2020-117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车辆配件(紧固件)采购需求信息
一. 我公司拟采购车辆配件如下:
序号 |
名称 |
图号 |
件数/辆 |
总需求数量 |
库存数量 |
采购数量 |
备注 |
1 |
圆销20×68 |
Q/QC56-125-2010 |
1 |
203 |
64 |
140 |
|
2 |
圆销20×105 |
Q/QC56-125-2010 |
1 |
203 |
28 |
180 |
|
3 |
圆销28×68 |
Q/QC56-125-2010 |
3 |
609 |
409 |
200 |
|
4 |
扁孔圆销28×65 |
Q/QC56-125 |
2 |
406 |
102 |
300 |
|
5 |
铆钉20×60 |
GB/T863.2 |
12 |
2436 |
0 |
2400 |
|
6 |
铆钉22×93 |
GB/T863.2 |
8 |
1624 |
0 |
1600 |
|
7 |
铆钉22×95 |
GB/T863.2 |
8 |
1624 |
0 |
1600 |
|
8 |
螺栓M22×80 |
GB/T31.1 |
20 |
4060 |
3410 |
650 |
|
9 |
螺栓M24×100 |
GB/T31.1 |
16 |
3248 |
1988 |
1260 |
|
10 |
螺栓M24×130 |
GB/T31.1 |
8 |
1624 |
694 |
930 |
|
11 |
BY型防松螺母M22 |
TB/T3019 |
20 |
4060 |
2710 |
1350 |
|
12 |
BY型防松螺母M24 |
TB/T3019 |
24 |
4872 |
2372 |
2500 |
|
13 |
折头螺栓及螺母 |
QCZ85A-20-02、GB/T889.1 |
32 |
6496 |
96 |
6400 |
|
14 |
轴端螺栓M24×60 |
Q/CQ162 |
24 |
4872 |
1112 |
4800 |
|
15 |
拉铆钉及套环 |
C70E |
1辆 |
203 |
|
203 |
|
16 |
拉铆销及套环 |
C70E |
1辆 |
203 |
|
203 |
|
17 |
交叉杆短尾拉铆销及套环 |
C70E |
12 |
2436 |
|
2436 |
|
18 |
可复用拉铆销及套环 |
C70E |
4 |
812 |
|
812 |
|
1.2 时间:2020年11月30日前到货,地址: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配件库;
1.3 货到验收合格后滚动付款。
二.技术要求:按图纸(图号详见条款一)和需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及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三.商务要求:
3.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我公司2020年车辆配件供方名录内的供方,非合格供方单位需有相关产品相应的生产资质,且配合我司人员办理供应资质;
3.2.投标单位近两年的业绩证明(本次投标不适用);
3.3.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本次投标不适用);
3.4.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3.5.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3.6. 供应商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报价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DPC-20XX-WXXX 供方:xxx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执行标准、单价、金额、备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执行标准 |
购买数量(件) |
单价(元/件)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
/ |
/ |
/ |
/ |
/ |
|
2 |
合计 |
总价大写:XXX元整(含13%增值税到厂价) |
二 质量标准:
2.1按图纸(图号详见条款一)和需方规定的其他相关标准及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2.2供方交付产品在需方入厂复验中被判定为批量不合格,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批量不合格,需方有权将该品种全部退货,并调整本合同购销数量或终止合同。
三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3.1 产品质量质保期按照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最新技术文件和买方相关技术标准、图样执行。质保期内卖方修复、调换的配件质保期重新计算。
3.2 供方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四 交货:
4.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交付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
4.2交货时间及地点:根据需方电话或传真通知要求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库房。
4.3 交货通知:供方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至需方,并电话通知需方经办人。
4.4产品交货前,需方有权到供方厂内查看产品生产情况,供方应为需方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五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5.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5.2 除价格以外的发运票据应随所交货物提供,且应包括: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
六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长途运输。供方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包装物不予回收。
凡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均应负责进行更换或赔偿。
七.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7.1供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向需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原始材质化验报告或成份检验报告等。
7.2 供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供方员工出具。
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供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需方检验员在供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供方有责任提供给需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供方工作人员在需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需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供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8.5供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供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九.售后服务:
9.1供方应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9.2供方应免费负责对需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等相关培训工作。
十.所有权及风险: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自需方验收合格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
十一.验收标准、期限和方式:
11.1 检验标准:按第二条标准到需方复验。
11.2 检验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11.3需方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供方应予以无偿更换或退货;供方须按
照需方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供方承担。
11.4 需方工作人员的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12.1合同生效后,货到复验合格后滚动付款。
十三.无产权瑕疵条款:
13.1供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供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供方所交产品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供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4.1、14.4条的约定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14.1供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交货产品总价的3%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需方不同意接收该产品,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4.2供方交付产品的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承担对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需方可以选择让步接收或者退还供方。对缺少的部分,供方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货款,并按14.1款承担违约责任。需方不同意接收该产品的,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4.3 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与约定不符,需方同意让步接收的,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约定价格;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虽与约定不符,经需方同意在二十日内进行更换的,供方应承担产品更换产生的费用及损失。需方不同意接收的,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发生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4.4 供方逾期交货十天内仍未交货,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4.5供方对需方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需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供方的法律责任,并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赔偿金。
十五.索赔:
15.1若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需方承担损失时,供方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实际损失以及未来接受订单减少、产品销售被压价所造成的损失。
十六.不可抗力:
16.1供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需方。供方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需方,按照本合同第14条的约定处理。
16.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政府行为以及供需双方认可的其它可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其它约定事项:
19.1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
19.3 需方保留根据需方生产实际需要适当调节供方供应数量的权利。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法定代表人:温剑波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23-62733030
传真:023-68541015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20280308XL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六.联系方式
6.1.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王乐 |
023-62733271 |
18523078063 |
技术部门 |
邓杰 |
/ |
15696307947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6.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邮编:400083
6.3 报价及报价文件的递交
6.3.1 供应商登录中国船舶采购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网址www.ebuy.csemc.com或www.ebuy.csic.com.cn,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
6.3.2 按照电子商务平台规则报价或上传相关附件。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报价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19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网 址:https://www.cssc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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