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GBZB-2020-W125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钢包用高铝系列砖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标的
1.1 采购标的名称、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执行标准、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付款 方式 |
交货期及 地点 |
1 |
标砖 |
GB/T 4422-1984 T-3、一级高铝 |
吨 |
18 |
6个月承兑 |
按需方通知分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
2 |
高铝钢包砖 |
GB/T 4422-1984 J-2、一级高铝 |
吨 |
55 |
||
3 |
袖砖 |
GB/T 4422-1984 J-10 三级高铝 |
吨 |
75 |
||
4 |
座砖 |
GB/T 4422-1984 J-12、一级高铝 |
吨 |
2.4 |
||
5 |
塞头砖 |
GB/T 4422-1984 J-7二级高铝 |
吨 |
6.5 |
||
6 |
水口砖 |
GB/T 4422-1984 J-8二级高铝 |
吨 |
20 |
1.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
2020年9月起送货,准确送货时间、数量,以铸钢公司通知为准。送货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库房。
1.3 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入厂验收合格,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到厂价)挂账后滚动付款(6个月承兑)。
2. 技术要求
*2.1 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符合下表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备注 |
1 |
标砖 |
GB/T 4422-1984 T-3、一级高铝、寿命≥45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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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铝钢包砖 |
GB/T 4422-1984 J-2、一级高铝、寿命≥45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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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袖砖 |
GB/T 4422-1984 J-10、三级高铝 |
|
4 |
座砖 |
GB/T 4422-1984 J-12、一级高铝、寿命≥45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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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塞头砖 |
GB/T 4422-1984 J-7、二级高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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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口砖 |
GB/T 4422-1984 J-8、二级高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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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送货时必须满足标准、技术及产品要求,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我公司将退货,但在退货过程中我公司为保证生产使用的材料将不予结算。
2.3 落实我公司合格供方管理:我公司合格供方是生产厂家的,只能提供在我公司名录内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代理商的,应提供与我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一致的代理厂家产品。如果提供不是我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产品的,报价时需特别说明。
不是我公司合格供方的,如果评标选定为拟定中标人,需要先完成我公司合格供方相关审批,同意后才能作为中标人,否则不能中标。
3. 商务要求
*3.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3.2 供应商的业绩;(若需要)
3.3 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否决;(若需要)
3.4 保证金,我公司对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除外)采购项目,可按采购项目估算金额的2%且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收取报价保证金,由报价供应商以现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我公司财务部指定账户,报价供应商在我公司有债权的,可出具书面承诺从其债权中扣除同等金额转为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报价有效期一致。报价截止后报价供应商撤销报价的,我公司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确认交易后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退还保证金。未提交保证金的报价,将被我公司否决。收取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账 号:3100026709022102890
3.5 履约保证金,我公司对劳务外包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其它采购项目(车辆配件、已进入我公司合格供应商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除外),收取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
3.6 供应商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报价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1 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4.2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满足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或单位消耗成本最低)的报价供应商为本次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4.3 综合评分法,是指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报价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5.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采购合同
供方:*****公司 合同编号:CGB-2020-W**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吨) |
单价(元/吨) |
金额(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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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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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额大写 |
****元整(含13%增值税到厂价) |
二 质量标准:符合****标准执行。产品要求:****。
三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3.1 供方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3.2 产品质量质保期为**年,从需方验收合格并签字之日开始计算。但当需方通知供方货物有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供方更换交货产品并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 交货:
4.1 交货时间及地点:按需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年**月**日前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库房。
4.2 产品交货前,需方有权到供方厂内查看产品生产情况,供方应为需方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4.3交货时,须经需方人员在现场,共同监督过磅过程,并签字确认过磅重量。
4.4交货数量:以需方实际过磅,并经需方库房确认的扣除包装重量或破损数量后的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五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5.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5.2 除价格以外的发运票据应随所交货物提供,且应包括: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
六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1供方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运输。
6.2供方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包装物不予回收。凡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均应负责进行更换或赔偿。
七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7.1 供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向需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7.2 供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供方/原生产企业员工出具。
八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 供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 需方检验员在供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供方有责任提供给需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 供方工作人员在需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需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 供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8.5 供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供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九 售后服务:
9.1供方应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十 所有权及风险:
10.1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自需方验收合格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
十一 验收标准、期限和方式:
11.1 检验标准:按第二条标准到需方检验地点复验。
11.2 检验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或指定符合要求的检验地点。
11.3 需方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供方应予以无偿更换或退货;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供方承担。
11.4 需方工作人员的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二 结算方式及期限:
12.1合同生效,货到复验合格后,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到厂价)挂账滚动付款(6个月承兑)。
十三 无产权瑕疵条款:
13.1供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供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供方所交产品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供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处理。
十四 违约责任:
14.1 供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3%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需方不同意接收该产品,供方应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供方逾期交货十天内仍未交货,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4.2 供方交付的产品规格、质量与约定不符,需方同意让步接收的,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约定价格;供方交付的产品规格、质量虽与约定不符,经需方同意在二十日内进行更换的,供方应承担产品更换产生的费用及损失。需方不同意接收的,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发生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需方可以选择让步接收或者退还供方。对缺少的部分,供方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货款,并按14.1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 索赔:
15.1若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需方承担损失时,供方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实际损失以及未来接受订单减少、产品销售被压价所造成的损失。
十六 不可抗力:
16.1 供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需方。供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需方,按照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处理。
16.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
十七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十九 其它约定事项:
19.1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等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
19.3供方在需方厂区内交货及售后服务期间,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供方人员发生人身安全环保事故,供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23-62733178 电话:
传真:023-68541015 传真:
开户银行:工行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20280308XL 纳税人识别号:
6. 联系方式
6.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付 强 |
023-62733170 |
13527567114 |
技术部门 |
蒋兴成 |
|
13594097875 |
招议标采购管理部门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6.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部。 邮编:400083
6.3 报价及报价文件的递交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报价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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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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