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信息编号:SCGL-2020-014#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十字头本体外协加工需求信息
一. 采购标的名称、数量;
十字头本体 4件 注:报价时图纸请到生产部借阅。
二.技术要求:
*1.按定作人图纸技术要求执行。
三.商务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的业绩;
5.投标有效期;5天
6.投标文件的份数为:1份、签署、盖章、分装、密封要求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应分别密封后投递。)
7.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7月22日9:00前;(
8.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SCCG-2019-XX 承揽人:xx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单价、总价、备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加工内容 |
单价(元/件)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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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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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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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价格含13%增值税,含运费;
2、上表单价为单件加工费价格,具体结算数量以双方认可的对账单为准。
二.质量标准:加工过程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技术条件执行。
三.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采用汽车运输方式。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机制公司。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承揽人应按照运输条件及定作人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满足防潮防撞防碰伤要求,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定作人库房或者定作人指定地点。包装完毕后在包装物表面作件号标记,保证标记方式防晕染防脱落。包装物不回收,不另计费用。因包装不当所致任何损失均由承揽人承担。
五.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5.1承揽人应该在合同生效后免费提供给定作人符合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配件及工具等。
5.2 承揽人在交付产品时,应向定作人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工序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等(纸质或电子版),用于资料审核及备份。定作人审核无误后,将过程资料完整配发给承揽人,承揽人整理装订后随货发出,定作人对产品标示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的通知文件执行。
5.3 承揽人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承揽人员工出具。
六.加工物的验收标准、交货期、期限、地点和方式:
6.16.1 交货地点及时间: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机制公司
6.2 检验标准及地点:由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场监造人员在承揽人厂内现场验收。
6.3定作人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承揽人应与定作人进行技术沟通并予以及时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承揽人应无偿返修;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规定的质量进度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6.4定作人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承揽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当月对账无误,次月挂账,滚动付款。(可按报价时注明的付款方式)
八.无产权瑕疵条款:承揽人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承揽人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承揽人所交产品有产权瑕疵的,视为承揽人违约,按照本合同第9.1、9.4条的约定处理。
九.违约责任:
9.1承揽人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延期货物总价的1%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因承揽人责任导致的逾期交付,定作人不同意接收该产品,承揽人应退还定作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9.2承揽人交付产品的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承担对定作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定作人可以选择让步接收或者退还承揽人。对缺少的部分,承揽人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货款,并按9.1款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不同意接收该产品的,承揽人应退还定作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9.3 承揽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与约定不符,定作人同意让步接收的,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约定价格;承揽人交付的产品质量虽与约定不符,经定作人同意在5日内进行更换的,承揽人应承担产品更换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若双方协商无果,定作人不同意接收的,承揽人应退还定作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发生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9.4 承揽人逾期交货20天内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已发生总价款10%的违约金。
9.5 承揽人对定作人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定作人支付合同已发生总金额10% 的赔偿金。
十.索赔:若承揽人提供给定作人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定作人承担损失时,承揽人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定作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产品销售被压价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以定作人财务核算为准。若产品属于承揽人加工造成的原因报废,承揽人应该赔偿定作人主轴毛坯(含材料)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1.1承揽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在10日前通知定作人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处理。
11.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政府行为以及供需双方认可的其它可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1.向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14.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定作人(章):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章):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
法定代表人:温剑波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23-62733295 电话:
传真:02362733295 传真:
邮政编码:400083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账号:
六.联系方式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熊枫 |
023-62733295 |
13667697502 |
技术部门 |
胡雁南 |
/ |
15923275693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400083
3.投标电子邮箱479zb@sina.com 投标传真023-62733097(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SCGL-2020-014+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4.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投标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性质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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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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