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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底座木模新制加工需求信息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底座木模新制加工需求信息

  • 分类: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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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4-2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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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编号:SCGL-2020-007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底座木模新制加工需求信息一.具体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及交货期如下:序号名称图号数量加工内容付款方式交货期及地点1底座木模无1套新制银行承兑交货期:签定合同后10天内交货地点:定作人指定地点(铸钢公司) 二.技术要求:*1.按需方所制定的技术条件。详见附件报价图三.商务要求:*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提交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的业绩;(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5.投标有效期:5天(开标之日起算);6.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本次投标不适用);(不适用)7.报价函签字盖章(封口处需盖鲜章)以密封报价方式邮寄于我公司。(如时间紧张,来不及邮寄的,先发传真,同时将原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于我公司,如是电子邮件报价的,须是公司邮件);8.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4月24日15.00前;9.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10.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我公司收取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车辆配件、已进入公司合格供方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方除外);11.中标服务费:(本次投标不适用)(12.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SCCG-2020-XX                          承揽人:xx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20-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产品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单价、总价、备注:序号名称数量(套)加工内容单价(元/件)交付地点备注 1 底座木模1新制/定作人指定地点定作人备料 注:1、上表价格含13%增值税,含往返运费;二.木模新制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并提供必须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三.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3.1承揽人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3.2产品质量保质期2年,从定作人验收合格并签字之日开始计算。但当定作人通知承揽人产品有缺陷时,待承揽人修复、更换交货产品后,产品质保期重新计算。四.交货4.1交货地点及时间:签定合同后的7天内。交货地点:定作人指定地点(铸钢公司)。4.2交货通知:承揽人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至定作人,并电话通知定作人的具体经办人。4.3产品交货前,承揽人要求变更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时,承揽人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定作人,并在获得定作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履行。4.4产品交货前,承揽人要求对产品品种规格、产品生产加工程序、产品生产加工设备或产品工艺技术变更时,承揽人应在1日内书面通知定作人,并在获得定作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履行。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承揽人承担。六.加工物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承揽人应按照防潮、防撞、防碰伤要求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不另计费用。因包装不当所致任何损失均由承揽人承担。七.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7.1承揽人应该在合同生效后免费提供给定作人符合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配件及工具等。7.2承揽人在交付产品时,应向定作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入库清单、检验报告及相关质量文件。7.3承揽人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承揽人员工出具。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8.1  承揽人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2  定作人检验员在承揽人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承揽人有责任提供给定作人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8.3  承揽人工作人员在定作人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定作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定作人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8.4  承揽人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8.5承揽人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定作人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承揽人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定作人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揽人承担。九.售后服务:承揽人应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十.因承揽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产品造成我方延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揽人承担十一.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期限、地点和方式:11.1检验标准及地点:检验标准见第三条,在承揽人现场检验,由承揽人负责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定作人将不定期派出检验人员到承揽人现场抽检巡查。11.2定作人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承揽人应予以无偿更换或退货;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承揽人承担。11.3定作人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承揽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将货物发往交货地点后,当月对账无误后挂账,以6个月承兑方式滚动付款。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十四.违约责任:14.1承揽人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延期货物加工费的1%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加工费的30%。14.2承揽人交付产品的质量、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14.3承揽人逾期交货10日内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已执行总金额30%的违约金。14.4承揽人在合同签订后,对产品进行任何变更,均需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定作人。否则,承揽人将按照本合同第15.2条的约定承担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14.5承揽人对定作人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定作人支付同已执行总金额30%的赔偿金。14.6未经定作人的书面许可,承揽人不得将产品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同已执行总金额30%的赔偿金。14.7承揽人如达不到定作人的质量、进度、及安全要求时,定作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赔偿金。14.8承揽人未按照定作人要求及时向定作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定作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时,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经济损失。十五.索赔:若产品属于承揽人生产制造的原因而造成的报废,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相关工序生产费用,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十六.不可抗力:16.1承揽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定作人,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处理。16.2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九..其它约定事项:19.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2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19.3承揽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加工物不享有留置权。19.4合同未生效前,承揽人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合同履行中,在未收到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加工数量通知前,承揽人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承揽人自己承担。19.5承揽人对本合同中约定的承揽人义务及承揽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定作人(章):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章):XXXX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电话:023-62733295                              电话:传真:02362733295                               传真:邮政编码:400083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工行重庆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账号:六.联系方式部门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号码采购部门蔡华023-6273323819942229809技术部门 章千/13637978106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吴剑雄023-6273310213996134500投诉部门罗耀义023-6273324713983875173 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 邮编:4000833.投标电子邮箱479zb@sina.com 投标传真023-62733097(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SCGL-2020-007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4.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5.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投标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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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CGL-2020-007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底座木模新制加工需求信息

一.具体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及交货期如下:

序号

名称

图号

数量

加工内容

付款方式

交货期及地点

1

底座木模

1

新制

银行承兑

交货期:签定合同后10天内

交货地点:定作人指定地点(铸钢公司)

 

二.技术要求:

*1.按需方所制定的技术条件。详见附件报价图

三.商务要求:

*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提交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的业绩;(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5.投标有效期:5天(开标之日起算);

6.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本次投标不适用);(不适用)

7.报价函签字盖章(封口处需盖鲜章)以密封报价方式邮寄于我公司。(如时间紧张,来不及邮寄的,先发传真,同时将原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于我公司,如是电子邮件报价的,须是公司邮件);

8.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4月24日15.00前;

9. 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10.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我公司收取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车辆配件、已进入公司合格供方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方除外);

11. 中标服务费:(本次投标不适用)

12.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SCCG-2020-XX                           承揽人:xx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20-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单价、总价、备注:

序号

名称

数量(套)

加工内容

单价(元/件)

交付地点

备注

 

1

 

底座木模

1

新制

/

定作人指定地点

定作人备料

 

注:1、上表价格含13%增值税,含往返运费;

二.木模新制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并提供必须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

三.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3.1 承揽人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3.2 产品质量保质期2,从定作人验收合格并签字之日开始计算。但当定作人通知承揽人产品有缺陷时,待承揽人修复、更换交货产品后,产品质保期重新计算。

四.交货

4.1 交货地点及时间:签定合同后的7天内。交货地点:定作人指定地点(铸钢公司)

4.2 交货通知:承揽人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至定作人,并电话通知定作人的具体经办人。

4.3 产品交货前,承揽人要求变更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时,承揽人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定作人,并在获得定作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履行。

4.4 产品交货前,承揽人要求对产品品种规格、产品生产加工程序、产品生产加工设备或产品工艺技术变更时,承揽人应在1日内书面通知定作人,并在获得定作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履行。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六.加工物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承揽人应按照防潮、防撞、防碰伤要求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不另计费用。因包装不当所致任何损失均由承揽人承担。

七.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7.1承揽人应该在合同生效后免费提供给定作人符合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配件及工具等。

7.2 承揽人在交付产品时,应向定作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入库清单、检验报告及相关质量文件。

7.3 承揽人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承揽人员工出具。

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   承揽人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   定作人检验员在承揽人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承揽人有责任提供给定作人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   承揽人工作人员在定作人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定作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定作人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   承揽人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8.5承揽人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定作人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承揽人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定作人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九.售后服务:承揽人应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

十.因承揽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产品造成我方延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揽人承担

十一.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期限、地点和方式:

11.1 检验标准及地点:检验标准见第三条,在承揽人现场检验,由承揽人负责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定作人将不定期派出检验人员到承揽人现场抽检巡查。

11.2定作人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承揽人应予以无偿更换或退货;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11.3 定作人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承揽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将货物发往交货地点后,当月对账无误后挂账,以6个月承兑方式滚动付款。

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14.1承揽人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延期货物加工费的1%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加工费的30%

14.2承揽人交付产品的质量、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

14.3承揽人逾期交货10日内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已执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4.4 承揽人在合同签订后,对产品进行任何变更,均需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定作人。否则,承揽人将按照本合同第15.2条的约定承担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14.5承揽人对定作人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定作人支付同已执行总金额30% 的赔偿金。

14.6未经定作人的书面许可,承揽人不得将产品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同已执行总金额30%的赔偿金。

14.7 承揽人如达不到定作人的质量、进度、及安全要求时,定作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赔偿金。

14.8 承揽人未按照定作人要求及时向定作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定作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时,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经济损失。

十五.索赔:若产品属于承揽人生产制造的原因而造成的报废,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相关工序生产费用,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
十六.不可抗力:
16.1承揽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定作人,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处理。
16.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

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九..其它约定事项:

19.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承揽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加工物不享有留置权。

19.4合同未生效前,承揽人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合同履行中,在未收到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加工数量通知前,承揽人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19.5承揽人对本合同中约定的承揽人义务及承揽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定作人(章):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章):XXXX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23-62733295                               电话:

传真:02362733295                                传真:

邮政编码:400083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账号:

六.联系方式

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采购部门

蔡华

023-62733238

19942229809

技术部门

 章千

/

13637978106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吴剑雄

023-62733102

13996134500

投诉部门

罗耀义

023-62733247

13983875173

 

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  邮编:400083

3.投标电子邮箱479zb@sina.com  投标传真023-62733097(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SCGL-2020-007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4.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5.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投标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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