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GDZB-2020-070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端底架零件折弯外协招标信息
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名称:西安5号线端底架零件折弯
数量 :见合同
2.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乙方必须按照定作人生产加工进度进行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厂区内。
3.付款方式:产品在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内验收合格后并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挂账滚动付款。
二、技术要求:
1.具体技术要求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协议。
2.具体技术事宜可联系轨道交通事业部:王渝15823384939
三、商务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的业绩;
5.投标有效期; 5天 (开标之日算起)
6.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本次投标不适用)
*7.投标文件1份;所有投标文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盖投标单位鲜章;投标文件密封后投递,且各投递文件封口处盖单位鲜章。
8.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0年4月7日14:00
9.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账 号:3100026709022102890
10.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11.中标服务费:(本次投标不适用)
12. 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或单位消耗成本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承揽加工合同
甲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GDWX-2020-024
乙方: 签订地点:重庆大渡口区伏牛溪
签订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产品名称 |
加工工序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件) 含税13% |
总价(元) 含税13% |
备注 |
边梁组成 |
折弯 |
件 |
480 |
|
|
该单价包含产品往返运输费。 |
主横梁 |
件 |
72 |
|
|
||
不锈钢端梁 |
件 |
30 |
|
|
||
合 计 |
(含13%增值税) |
二.交货期限: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数量及时间完成每天的合格供货数量。堆码要求:乙方送货至甲方应把不同图号的产品分别堆码,且区分左右(必要时需捆扎)。
三.加工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按照甲方技术部门提供的图纸及书面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
3.1甲方提供合格的折弯毛坯半成品,乙方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技术协议要求的折弯全流程,加工后以合格成品配送到甲方书面指定的交货地点;如在加工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毛坯有质量问题,应告知甲方,甲方及时进行处理。
3.2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首件产品的加工,书面报经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进行第2件产品的加工工作。
四.乙方对加工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4.1产品质量保质期为:产品的主要质量特性(折弯加工尺寸)的质量保证期为壹年,从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开始。但当甲方通知乙方产品有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乙方修复、更换交货产品之日起重新计算。
4.2乙方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4.3产品加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派驻质量监理进驻乙方工厂内进行过程质量监督,乙方服从驻厂监理的检查监督。
五.交货:
5.1交(提)货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5.2交货通知:乙方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至甲方,并电话通知甲方的具体经办人进行签收。
5.3产品交货前,乙方需开具产品合格证,甲方检验人员进行抽查,若连续3批次的产品抽查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4产品交货前,乙方要求对产品品种规格、产品生产加工程序、产品生产加工设备或产品工艺技术变更时,乙方应提前 叁拾 日书面通知需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履行。
5.5产品交货前,甲方有权到乙方厂内查看产品加工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5.6乙方应按照甲方运输要求交货,产品不能堆码重叠运输,以防碰伤机加成品。乙方以签收送货单的合格交货数量开票挂账。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方式: 汽车往返 运输,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加工物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1乙方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加工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
7.2乙方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
7.3凡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加工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
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乙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甲方检验员在乙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乙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8.5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期限、地点和方式:
9.1 检验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技术协议要求执行检验。
9.2 检验约定: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机加产品首件得到甲方方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批量生产;首件检验在甲方生产现场进行。
9.3甲方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乙方应予以无偿返修或退货,并负责相应的运输费用;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
9.4 甲方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售后服务:乙方应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免费提供售后服务,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2个日历日内做出售后服务的响应(包括书面回复甲方及具体的售后服务行为),售后服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每月底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交货数量进行结算,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甲方挂账,甲方次月滚动付款。
十二、违约责任:
12.1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或数量交货的,延迟一至四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迟延5日仍不能交货或连续3次交货数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的最大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以实际委外加工产品的数量计算)。
12.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对产品进行任何变更,均需提前 叁拾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3乙方对甲方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需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30 % 的赔偿金。
12.4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产品加工的主要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2.5乙方如达不到甲方质量、进度、及安全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12.6乙方无条件根据甲方需求执行加工供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中断甲方对该批货物的需求。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停产、甲方延迟交货等则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和连带经济损失。
十三.索赔: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甲方承担损失时,乙方不仅需向甲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赔偿,还需向甲方承担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甲方最终使用单位向甲方追偿的质量赔偿及违约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14.1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处理。
14.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方端底架项目完工自然失效。
十七.其它约定事项:
17.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7.2本合同加工物毛坯由甲方提供,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参照甲方质量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产品报废,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数额含甲方提供的材料费及甲方的加工费,具体赔偿金额由以甲方财务部门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
17.3甲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加工要求判定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方出具书面的质量不合格原因及经济损失赔偿通知,乙方自收到经济损失赔偿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必须对该通知单上的处理意见做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乙方对该通知单上的赔偿条款的认可。
17.4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义务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17.5甲方发放给乙方的技术文件(详见技术文件签收单)乙方须妥善保存,合同终止即时完整归还给甲方,不得对外传播技术文件内容,违反约定视为违约,将按照甲方的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罚款。
甲 方 单位名称(章):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法定代表人: 温剑波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3)62733181 传 真: 开户银行:重庆市工行茄子溪分理处 帐 号:3100026709022102890 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20280308XL 邮政编码:400083 |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政编码: |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叶佳馨 |
023-62733181 |
18523793032 |
技术部门 |
王渝 |
|
15823384939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2.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邮编:400083
3.投标文件的递交
6.3.1 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6.3.2 电子文件:邮箱479zb@sina.com 传真023-62733097(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投标人在邮件主题中以“ GDZB-2020-070+贵公司简称 ”的形式予以概述。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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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网 址:https://www.cssc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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