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DCG-2019-225Z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型卧式车床)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标的:
1.1 名称:重型卧式车床
型号:见技术要求(附件1)
数量:1台
1.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合同签订生效后,总工期40个日历日,并在完工期内交付使用。
1.3 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合同签订后预付30%;设备生产完成,预验收合格后,发货前付3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终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1月内付3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余款;税率:13%增值税。
2. 技术要求(见附件1)
3. 商务要求
*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我公司合格供方的除外)
3.2 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的业绩;
3.5 投标有效期:10天(开标之日起算)
3.6 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本次投标不适用);
3.7 投标文件:1份;所有投标文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分别密封后投递。
3.8 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12月 25日下午 16:00
3.9 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项目,收取1.5万元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我公司财务部指定账户,投标人在我公司有债权的,可出具书面承诺从其债权中扣除同等金额转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我公司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账 号:3100026709022102890
3.10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适用)我公司对劳务外包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其它采购项目(车辆配件、已进入我公司合格供方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方除外),收取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服务费:我公司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金额四舍五入至元位;
3.12 安全风险金:我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项目实施安全风险金,标准以合同金额为基准,按照公司项目负责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分等级收取安全风险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违章行为,处罚罚款在安全风险金中予以扣除;项目完成后,无安全违章行为的全额退还,发生安全违章行为被处罚的余额退还。
3.13 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4.2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总分值(100分)=商务评分(50分)+技术评分(50分)(技术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商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综合得分最高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5.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大渡口
一.名称、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万元) |
总金额 (万元) |
交(提)货 时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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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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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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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13%增值税) |
二.质量标准: 按《技术协议》执行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按《技术协议》执行,质保期从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但当买受人通知出卖人设备有质量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出卖人修复、更换设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包装物不回收
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 验收合格 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八.交(提)货地点、方式: 出卖人直接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九.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十.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按《技术协议》验收。
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出卖人负责安装调试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预付30%;设备生产完成,预验收合格后,发货前付3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终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1月内付3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余款;税率:13%增值税。
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十四、安全风险金按买受人相关方管理执行
十五.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备验收前,因出卖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经买受人叁次书面告知后,出卖人仍未将设备产品质量问题解决,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并向买受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20%的经济赔偿金。出卖人延期交货15日内仍未将设备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并向买受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20%的经济赔偿金。
十六.违约责任:
16.1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出卖人的产品与国际标准不符,出卖人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16.2出卖人交付的设备质量与约定不符,买受人同意让步接收的,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约定价格:出卖人交付的设备质量虽与约定不符,经买受人同意在30日内进行更换的,出卖人应承担设备更换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买受人不同意接收的,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该设备退货发生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16.3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买受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出卖人的法律责任,并向买受人支付同已执行总金额 30% 的赔偿金。
16.4未经买受人的书面许可,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总金额 30%的赔偿金。
16.5 质保期内,出卖人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时,经买受人书面告知后,若出卖人未能按照买受人书面要求执行的,买受人有权扣除质保金,当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经济赔偿金。
16.6出卖人未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及时向出卖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买受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抵扣的直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经济损失。
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重庆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肆份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三份,
出卖人 |
买受人 |
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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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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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章) |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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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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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渡口区伏牛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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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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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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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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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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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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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23-62733178 |
鉴(公)证机关(章)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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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3-6273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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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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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工行伏牛溪分理处 |
经办人: |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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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3100026709022102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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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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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
9150000020280308X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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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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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00083 |
年 月 日 |
6. 联系方式
6.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周丽 |
023-627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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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门 |
唐林 |
023-62733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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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仪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6.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 邮编:400083
6.3 投标文件的递交
6.3.1 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6.3.2 电子文件:邮箱479zb@sina.com 传真023-62733097(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投标人在邮件主题中以“SDCG-2019-225Z+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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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网 址:https://www.cssc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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