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CGL-2019-042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风电主轴及配件外协机加、涂装需求信息
一.具体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及交货期如下:
序号 |
名称 |
材质 |
图号 |
数量(件) |
产品状态 |
加工内容 |
付款方式 |
交货期 |
1 |
2.5mw主轴 |
34CrNiMoA/42CrMo |
HZ2500(Ⅱ)-2-01-01-00-01 |
327 |
调质 |
半精车、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6个月承兑 |
产品发出后的20天起开始交货 |
半精车 |
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
2 |
2.0mw主轴 |
34CrNiMo6/42CrMo |
HZ2000(ⅡI)-2-01-01-00-01 |
150 |
调质 |
半精车、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
半精车 |
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
锁紧螺母07 |
40cr |
HZ2000-2-01-01-00-07 |
150 |
/ |
材料、锻造(含热处理)、粗车、调质、半精车、精车、涂装、检验、包装(装配) |
|||
锁紧螺母13 |
40cr |
HZ2000-2-01-01-00-13 |
150 |
|||||
3 |
2.2mw主轴 |
34CrNiMoA/42CrMo |
HZ2200(Ⅱ)-2-01-01-00-01 |
10 |
调质 |
半精车、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产品发出后的30天起开始交货 |
|
半精车 |
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
前轴承锁紧螺母 |
40Cr |
HZ2200(Ⅱ)-2-01-01-00-08 |
10 |
/ |
材料、锻造、锻后热处理、粗加工、UT、调质、精加工、涂装、包装 |
|||
后轴承锁紧螺母 |
40Cr |
HZ2000-2-01-01-00-07 |
10 |
|||||
主轴法兰 |
42CrMo |
HZ2200(Ⅱ)-2-01-01-00-16 |
10 |
|||||
备注:上表数量以实际发出数量为准。2,报价时请备注每月加工数量并进行分项报价(具备发货条件) |
二.技术要求:
*1.按需方所制定的技术条件。详见附件报价图
三.商务要求:
*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提交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人的业绩;(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5.投标有效期:5天(开标之日起算);
6.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本次投标不适用);(不适用)
7.报价函签字盖章(封口处需盖鲜章)以密封报价方式邮寄于我公司。(如时间紧张,来不及邮寄的,先发传真,同时将原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于我公司,如是电子邮件报价的,须是公司邮件);
8.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9日15.00前;
9.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整,由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我公司财务部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定标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公司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
长征重工收取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20280308XL
地址、电话: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023-6156317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行账号:3100 0267 0902 2102 890
10.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11. 中标服务费:(本次投标不适用)(
12.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SCCG-2019-XX 承揽人:xx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19-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数量、加工内容、单价、总价、备注:
序号 |
名称 |
图号 |
材质 |
数量(件) |
加工内容 |
单价 |
交付地点 |
1
|
2..5mw主轴 |
HZ2500(Ⅱ)-2-01-01-00-01 |
/ |
/ |
半精车、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 |
承揽人工厂 |
精加工、涂装、检验、包装 |
/ |
注:1、上表价格含13%增值税,不含往返运费;
2、合同签订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加工数量根据定作人书面生产计划为准。
二.质量标准:加工过程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主轴精加工技术协议条件执行。
三.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定作人自行负责运输毛坯和成品发货。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承揽人应按照运输条件及定作人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满足防潮防撞防碰伤要求,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定作人库房或者定作人指定地点。包装完毕后在包装物表面(大法兰盘外侧)作件号标记,保证标记方式防晕染防脱落。包装物不回收,不另计费用。因包装不当所致任何损失均由承揽人承担。
五.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5.1承揽人应该在合同生效后免费提供给定作人符合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配件及工具等。
5.2 承揽人在交付产品时,应向定作人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工序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等(纸质或电子版),用于资料审核及备份。定作人审核无误后,将过程资料完整配发给承揽人,承揽人整理装订后随货发出,承揽人应在图纸指定的位置做好定作人规定的工厂代号“CZ”。定作人对产品标示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的通知文件执行。
5.3 承揽人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承揽人员工出具。
六.加工物的验收标准、交货期、期限、地点和方式:
6.1 交货时间:产品发出后的20天起开始交货。
6.2 检验标准及地点:由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场监造人员在承揽人厂内现场验收。
6.3定作人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承揽人应无偿返修或者进行赔偿;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规定的质量进度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6.4产品质量保证期为 5年,“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产品在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经风力发电机组整机风场运行240小时稳定并且完全符合技术规范(技术协议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定作人签署于验收证书之日起五年的时间内(不局限于该质保期限,具体质保期限以定作人和使用客户执行的质保期为准),承揽人对合同产品适当和稳定的应有的使用价值给予的保证,质量保证期内承揽人负责免费纠正或清除合同产品出现的任何缺陷。
6.5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的风电主轴及配件,定作人尚未提货的产品,承揽人无偿为定作人提供仓储和保管服务直至定作人提货,并由承揽人做好日常防潮、清洁等养护工作,确保产品在定作人提货时处于合格可发货状态。
6.6定作人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承揽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7 在承揽人工厂加工的主轴,因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时,承揽人不拥有主轴的留置权。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将货物发往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后,当月对账无误,次月挂账,按6个月承兑方式滚动付款。
八.无产权瑕疵条款:承揽人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承揽人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承揽人所交产品有产权瑕疵的,视为承揽人违约并向定作人赔偿全额费用。
九.违约责任:
9.1承揽人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5000元每件乘以延期天数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根据延迟天数及延期交货数量而定。
9.2承揽人交付产品的质量、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
9.3承揽人逾期交货 10日内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因此造成定作人其他损失,将由承揽人承担损失费用。
9.4未经定作人的书面许可,承揽人不得将产品加工的主要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同已执行总金额 30%的赔偿金。
9.5承揽人未按照定作人要求及时向定作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定作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时,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经济损失。
9.6承揽人对定作人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人的法律责任,向定作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 的赔偿金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索赔:若承揽人提供给定作人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定作人承担损失时,承揽人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定作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产品销售被压价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以定作人财务核算为准。若产品属于承揽人加工造成的原因报废,承揽人应该赔偿定作人主轴(含材料)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1.1承揽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在10日前通知定作人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处理。
11.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政府行为以及供需双方认可的其它可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1.向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14.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定作人(章):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章):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
法定代表人:温剑波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23-62733295 电话:
传真:02362733295 传真:
邮政编码:400083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账号:
六,联系方式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邓昌敏 |
023-62733238 |
15111902804 |
技术部门 |
李文祥 |
/ |
13996036483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 邮编:400083
3.投标电子邮箱479zb@sina.com 投标传真023-62733097(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SCGL-2019-042+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4.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5.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投标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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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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