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购标的:
1.1 名称:油烟净化装置
型号:
数量:2套
1.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设备修理、安装调试完工期30天,并在完工期内交付使用。
1.3 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60%,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付清全款。
2. 技术要求 (见附件1)
3. 商务要求
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我公司合格供方的除外)
3.2 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的业绩;
3.5 投标有效期:10天(开标之日起算)
3.6 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投标不适用)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1份;所有投标文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分别密封后投递。
3.8 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5月 9日上午 11:45
3.9 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我公司对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除外)招标项目,可按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我公司财务部指定账户,投标人在我公司有债权的,可出具书面承诺从其债权中扣除同等金额转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我公司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账 号:3100026709022102890
3.10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我公司对劳务外包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其它采购项目(车辆配件、已进入我公司合格供方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方除外),收取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服务费:我公司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金额四舍五入至元位;
3.12 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4.2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总分值(100分)=商务评分(50分)+技术评分(50分)(技术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商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得分最高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5.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设 备 修 理 合 同
委托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地点:
一.名称、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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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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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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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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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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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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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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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提)货
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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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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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1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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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标准: 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
三.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 1 年,质保期从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但当委托方通知承揽方设备有质量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承揽方修复、更换设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无
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无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 / 起转移,但委托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设备属于 / 所有,设备风险由/ 承担。
八.交(提)货地点、方式: 重庆长征重工公司内。
九.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运费由承揽方承担。
十.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验收。
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60%,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付清全款。
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十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承揽方工期延期10天以上,委托方有权解除该合同,承揽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损失;经三次验收无法满足《技术协议》,委托方有权解除该合同,且承揽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十五.违约责任:
15.1承揽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
15.2承揽方对委托方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需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方的法律责任,并向委托方支付同已执行总金额 30% 的赔偿金。
15.3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30%的赔偿金。
15.4 质保期内,承揽方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时,经委托方书面告知后,若承揽方未能按照委托方书面要求执行的,委托方有权扣除质保金,当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时,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经济赔偿金。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重庆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十八.其它约定事项:
18.1《技术协议》及招投标文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承揽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承揽方权利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18.3 承揽方违约时,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委托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6. 联系方式
6.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宋炳华 |
023-62733117 |
13212416525
|
技术部门 |
代学诚
|
023-62733035 |
18696613926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023-62733102 |
13996134500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023-62733247 |
13983875173 |
6.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 邮编:400083
6.3 投标文件的递交
6.3.1 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6.3.2 电子文件:邮箱479zb@sina.com 传真023-62733097(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投标人在邮件主题中以“SDCG-2019-056 +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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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维修23-2.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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