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信息编号:CGBZB-2023-W090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圆钢材料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2、 采购项目概况
2.1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产品类别:金属 |
|
|
|
|
编号:CGBZB-2023-W090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材质 |
单位 |
实施采购 |
技术标准 |
使用单位 |
1 |
圆钢 |
¢200 |
42CrMo4(HH) |
吨 |
42 |
按竞价平台上甲方所提供的【材2018-24B 】L23-30连杆(安庆)原材料订货技术要求“执行;需要满足LR、DNV、BV 等船级社要求。 |
长征重工 |
2 |
圆钢 |
¢220 |
42CrMo4(光坯) |
吨 |
47 |
按竞价平台上甲方所提供的【材2020-05B)安庆L-V32-40连杆(42CrMo4】原材料订货技术要求“执行;需要满足LR、DNV、BV 等船级社要求。 |
|
编制:雷文建 |
审核: |
批准: |
2.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交付,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2.3 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
全部材料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供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签订合同金额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挂账后付实际到货总价款六个月银行承兑。
3、技术要求
*3.1 技术要求:按需方所提的原材料采购技术要求执行
3.2供方需对3.1条所提技术要求做实质性响应,特别是质量证明文件须完整,质量文明文件不完整的需方按不合格处理,需方有权对不合格产品做折价处理。
3.3落实我公司合格供方管理:我公司合格供方是生产厂家的,只能提供在我公司名录内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代理商的,应提供与我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一致的代理厂家产品。如果提供不是我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产品的,报价时需特别说明。不是我公司合格供方的,如果评审选定为拟定成交人,需要先完成我公司合格供方相关审批,同意后才能作为成交人,否则不能签订合同。
4. 商务要求
*4.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我司合格供方的除外);
*4.2 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属我司合格供方的除外);
*4.3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承包;
4.4 供应商的业绩(本次不适用);
4.5 报价及响应文件有效期:以平台公示时间起,五天内有效;
4.6 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报价及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本次不适用);
4.7 非合格供应商成交后需提供样品,样品检验合格后进行小批量试用,试用数量和结算方式以双方商议为准,试用合格后按成交价结算,若不合格直接退货处理;
4.8 竞价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9 履约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10 供应商有串通行为、行贿行为、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报价及响应文件无效,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从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在递交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从其撤销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以上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11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组成:以平台要求为准;
4.12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本次不适用);
4.13 接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平台要求为准。
5.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1 评审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5.2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报价及响应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5.3 综合评分法,是指报价及响应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人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详见附件7。
5.3.1 总分值(100分)=商务部分的分值(XX分)+技术部分的分值(XX分)
6.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材料采购合同
买受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款。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小写):*元;(大写):*元整 上述价款已含13%增值税、到厂运费等一切费用。 |
第二条 随产品的必备品及配件:。
2.1 乙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向甲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原始材质化验报告或成份检验报告等。(相关单证应为原件或加盖供方鲜章的复印件)
2.2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乙方员工出具。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按下列第(4)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完全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须完整,满足产品技术要求;质量证明文件不完整的甲方按不合格处理,甲方有权对不合格产品做折价处理。
第四条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乙方应保证上述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应在产品的有效使用期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
第五条 产品包装要求
在保障产品安全及时运达甲方指定目的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选择包装方式,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付款
6.1全部材料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供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签订合同单价金额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待挂账后甲方全额六个月银行承兑支付。
6.2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出现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抵扣的直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损失。
第七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7.1货物的交(提)货日期: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交付,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7.2交货方法按下列(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甲方自提自运;
(3)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同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7.3货物数量确认方面:乙方应提供详细的交货清单,由甲方进行实物清点,双方在交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7.4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7.5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公司内。。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的六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
7.6 产品重量:以乙方随货提供的送货清单或过磅单作为重量验收依据,原则上甲方均采用过磅方式进行重量复核,并按甲方相关验收制度要求确定最终收货重量。乙方对甲方确认的重量存在异议的,可以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过磅重量为准。
第八条 产品的所有权
本产品所有权自产品交付给甲方之日起全部转移给甲方。
第九条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验收
依据双方签订的作为验收标准。由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出据检验结论,质量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由甲方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由甲方出具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论,并通知已方,进行退货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一条 保证条款
11.1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代表人为合法且具备乙方充分授权之人。
11.2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及其它权利,不会妨碍甲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11.3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设计上、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11.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
11.5乙方保证产品适用于通常标准并适合于甲方的生产目的。
11.6甲方对产品的品牌及制造商有特殊要求的,乙方保证产品品牌及制造商符合甲方的要求。
11.7 乙方保证交付的产品符合乙方随货提交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质保期
12.1本产品质保期为五年,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12.2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乙方应在得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五天内进行更换。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进行更换,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维修或者另行采购相应货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保证金
13.1为确保甲方供应链运转顺畅,避免出现乙方供货随意性,包括以各种除《产品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外理由拒交货、延期交货影响甲方生产、出货的、或者不按采购订单约定提前交货;或者乙方供货的零配件、原材料等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必要的损失的。现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合同之初,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以作为向甲方供货保证。
13.2一旦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经双方确认清理完所有往来账款和合作事宜后,甲方在双方确认了生效的终止协议发出30个工作日内归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供货保证金为全期无息金额。
13.3如属因乙方交纳保证金后,又无法满足向甲方供货,或供货达不到甲方技术图纸要求等,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交纳的供货保证金。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14.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4.2任何一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设备价格,设备规格等。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货物金额3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给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应继续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15.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合同价款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日以上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合同价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15.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品牌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书面约定价格;如果甲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包换、包修、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甲方已支付预付款的,乙方需在甲方表示不同意或不能利用七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至甲方账户,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偿付不能交付部分产品30%的违约金。
15.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4如因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15.5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5.6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产品需求以及产品价格的变化,在甲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预付款等)。
15.7如因乙方原因拒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6.1乙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16.2甲方检验员如需在乙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16.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16.4乙方应保证运输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或降低人身伤害和资源的浪费。
16.5乙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16.6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当对包装材料的回收承担责任。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6.7甲方确定乙方为安全环保重要相关方时,由甲方向乙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和义务,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签订。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产品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甲方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廉政条款
18.1为加强公平竞争,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人员现金或实物回扣、无偿服务等。一经查实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
18.2乙方承诺将加强员工廉政教育,甲方人员主动直接或间接暗示要求其提供第18.1条所禁止的各项好处时,乙方可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甲方将对举报人姓名保密,如果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甲方将对其相关人员或主管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附则
1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4本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8年7月30日,或在购买的产品服务期或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以时间后到者为准,本合同自动失效。
19.5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19.6乙方违约时,除依法承担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通讯费等。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023-62733238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2023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23年 月 日
7. 联系方式
7.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雷文建 |
023-62733069 |
13637863736 |
技术部门 |
曹东升 |
|
15223019890 |
招议标采购管理部门 |
周 鹏 |
023-62733269 |
18502348053 |
投诉部门 |
赵丽丽 |
|
15823977479 |
7.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400083
7.3 报价及报价文件的递交
7.3.1 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7.3.2 电子商务平台报价:供应商登录中国船舶采购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网址www.ebuy.csemc.com,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按照电子商务平台规则报价或上传相关附件。
7.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s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响应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7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网 址:https://www.cssccq.com/
重庆长征商标
长征重工官方信 公众平台
版权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页面版权所有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重庆 渝ICP备19008009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