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ZB2022-034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车辆配件(不锈钢件)采购需求信息
-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 我公司拟采购车辆配件如下:
序号 |
名称 |
图号 |
件数/辆 |
总需求数量/件 |
库存数量/件 |
采购数量/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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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型球芯折角塞门 |
QCP460D-00-00 |
2 |
2000 |
0 |
2000 |
|
|||||
2 |
不锈钢组合式集尘器B型 |
QCP459-00-00 |
1 |
1000 |
0 |
1000 |
|
|||||
3 |
不锈钢管接件 |
详见定额明细 |
1辆份 |
1000 |
0 |
1000 |
整辆份报价 |
|||||
不锈钢管接件定额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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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图号 |
规格型号 |
台车用量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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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兰体DN10 |
QCP463B-00-01 |
|
8 |
|
|
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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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兰体DN15 |
QCP463B-00-01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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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兰体DN20 |
QCP463B-00-01 |
|
10 |
|
|
||||||
4 |
法兰体DN25 |
QCP463B-00-01 |
|
4 |
|
|
||||||
5 |
接头体DN10 |
QCP461B-00-01 |
|
7 |
|
|
||||||
6 |
接头体DN10 |
QCP462B-00-01 |
|
1 |
|
|
||||||
7 |
接头体DN15 |
QCP461B-00-01 |
|
10 |
|
|
||||||
8 |
接头体DN15 |
QCP462B-00-01 |
|
2 |
|
|
||||||
9 |
接头体DN20 |
QCP461B-00-01 |
|
10 |
|
|
||||||
10 |
接头体DN25 |
QCP461B-00-01 |
|
4 |
|
|
||||||
11 |
DN32穿入式法兰接头(I) |
QCP461C-00-00 |
法兰体3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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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头体3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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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衬套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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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N32穿入式法兰接头(Ⅱ) |
QCP462C-00-00 |
法兰体32 |
1 |
|
|
||||||
接头体32 |
1 |
|
|
|||||||||
衬套 |
1 |
|
|
|||||||||
13 |
主管三通 |
QCP499-03-0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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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主管三通 |
QCP499-00-0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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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支管三通(DN15) |
QCP499-04-0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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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支管三通 |
QCP499-00-03 |
|
1 |
|
|
2.2 时间:2023年4月30日前按需方要求到货,地址: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 货到验收合格开票挂账后滚动付款。
三.技术要求:按图纸(图号详见条款一)和需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及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四.商务要求:
4.1.供应商单位的资格要求:我公司2023年车辆配件供方名录内的供方;
4.2 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3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承包;
4.4 供应商的业绩(本次不适用);
4.5 报价及响应文件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
4.6 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报价及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本次不适用);
4.7 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数量若合格可以继续装用,则正常结算,如不合格或者破坏试验已经损坏,则不予以结算。
4.8 竞价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9 履约保证金(本次不适用);
4.10 供应商有串通行为、行贿行为、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报价及响应文件无效,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从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在递交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从其撤销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以上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11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组成(本次不适用);
4.12 报价及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本次不适用);
4.13 接收报价及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3月12日12:00;
五.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1 评审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5.2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报价及响应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六.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DPC-20XX-WXXX 供方(乙方):xxx公司 签订地点:重庆
需方(甲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执行标准、单价、金额、备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执行标准 |
购买数量(件) |
单价(元/件)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
/ |
/ |
/ |
/ |
/ |
|
2 |
合计 |
人民币金额(小写):(大写): 上述价款已含%增值税、运费、装卸、安装等一切费用。 |
二.随产品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2.1 供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向需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原始材质化验报告或成份检验报告等。
2.2 供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供方员工出具。
2.3 本合同相关产品需要时,需提供车辆监造项目部出具的《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
二 质量标准:
3.1按图纸(图号详见条款一)和需方规定的其他相关标准及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3.2供方交付产品在需方入厂复验中被判定为批量不合格,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批量不合格,需方有权将该品种全部退货,并调整本合同购销数量或终止合同。
四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4.1 产品质量质保期按照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最新技术文件和买方相关技术标准、图样执行。质保期内卖方修复、调换的配件质保期重新计算。
4.2 供方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内陆长途运输。包装箱内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供方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包装物不予回收。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复验合格后滚动付款。
七.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7.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交付有效期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
7.2 交货方法为:供方送货,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7.3 货物数量确认方面:卖方应提供详细的交货清单,由买方进行实物清点,双方在交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7.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需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的10日前书面通知供方,否则供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
7.5 运输方式:汽车或火车运输。
7.6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配件库房。
7.7 交货通知:供方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发至需方,并电话通知需方经办人。
7.8 产品交货前,需方有权到供方厂内查看产品生产情况,供方应提供便利条件。
八.产品的所有权
本产品所有权自产品交付给需方之日起全部转移给需方。
九.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在交付需方之前由供方承担,产品送达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承担。
十.验收标准、期限和方式
10.1 检验标准:按第二条标准到需方复验。
10.2 检验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10.3 由买方根据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出据检验结论,质量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 由买方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买方出具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论,并通知卖方,进行退货或进行其他处置。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供方承担。
10.4 需方工作人员的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一.保证条款
11.1 供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代表人为合法且具备供方充分授权之人。
11.2 供方保证其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及其它权利,不会妨碍需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11.3 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设计上、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11.4 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
11.5 供方保证产品适用于通常标准并适合于需方的生产目的。
11.6 需方对产品的品牌及制造商有特殊要求的,供方保证产品品牌及制造商符合需方的要求。
11.7 供方保证交付的产品符合供方随货提交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质量要求。
十二.质保期
12.1 产品质量质保期按照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最新技术文件和买方相关技术标准、图样执行。
12.2 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供方应负责免费更换。供方应在得到需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如供方未能在约定时间进行更换,则需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维修或者另行采购相应货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十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13.1 供方保证:需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均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3.2 任何一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设备价格,设备规格等。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货物金额5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给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应继续赔偿有关损失。
十四.违约责任:
14.1 供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供方须按合同价款0.3%的标准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仍未交付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须按合同价款30%的标准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供方还应向需方赔偿损失。
14.2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书面约定价格;如果需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由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包换、包修、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需方已支付预付款的,供方需在需方表示不同意或不能利用七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至需方账户,并且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向需方偿付不能交付部分产品30%的违约金。
14.3 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需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4.4 如因供方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供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与需方无关。
14.5 未经需方的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4.6如因乙方原因拒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
十五.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5.1 供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15.2 需方检验员在供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供方有责任提供给需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15.3 供方工作人员在需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需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15.4 供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15.5供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供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十六.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16.1 产品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6.2 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廉政条款
17.1 为加强公平竞争,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严禁供方以任何方式给予需方人员现金或实物回扣、无偿服务等。一经查实将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因此需方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需方保留向供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17.2 供方承诺将加强员工廉政教育,需方人员主动直接或间接暗示要求其提供第17.1条所禁止的各项好处时,供方可向需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需方将对举报人姓名保密,如果证据确凿,情况属实,需方将对其相关人员或主管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附则
1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购买的产品服务期或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18.5 供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供方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18.6 供方违约时,除依法承担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通讯费等。
十九.其它约定事项:
19.1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
19.2 需方保留根据需方生产实际需要适当调节供方供应数量的权利。
19.3 监造要求:卖方知道买方是一家铁路货车造(修)企业,知道买方把配件用于铁路货车造(修),知道配件用于铁路货车的应用环境及应当具有的性能和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按《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规定,本合同所述配件若属于监造范围,监造项目部对产品进行监造并认为符合(铁路货车产品接收准则)的,向出卖人签认《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竣工移交记录》,移交记录的签认视为买受人接受的依据。合同所述配件最终接收不免除出卖人的质量责任及义务且监造项目部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竣工移交记录》收货单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供方: |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电话:023-62733271 |
电话: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凤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3100026709022102890 |
账号: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七.联系方式
7.1.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裴杰 |
023-62733271 |
13996366574 |
技术部门 |
彭诗琴 |
/ |
13629270253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周鹏 |
023-62733102 |
18502348053 |
投诉部门 |
王叔文 |
023-62733083 |
13752954753 |
7.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邮编:400083
7.3 报价及报价文件的递交
7.3.1 供应商登录中国船舶采购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网址www.ebuy.csemc.com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
7.3.2 按照电子商务平台规则报价或上传相关附件。
7.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s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竞价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报价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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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网 址:https://www.cssc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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