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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庆长征成都11号线地铁构架机加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成都11号线地铁构架机加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 分类: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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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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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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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DZB-2020-093

中国船舶重庆长征成都11号线地铁构架机加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一、采购标的

1.1  采购标的名称:成都11号线地铁构架机加

数量:20件构架(13动7拖)

1.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生产加工进度进行交货,交货地点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内。

1.3  付款方式:产品在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内验收合格后并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挂账滚动付款。

二、技术要求:

*2.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2.2  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2.3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4  验收要求

三、商务要求

*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3.2  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业绩;

3.5  投标有效期;5天

3.6  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被否决;(本次不适用)

3.7  投标文件的组成(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投标保证金、报价表、分项报价表、资格证明文件、工程方案或货物说明、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件偏离表、投入使用设备表等)和份数,、盖骑缝章、分装、密封、密封处盖骑缝章要求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要求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分别密封后投递;

3.8  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9月2日 9:00

9.投标保证金: 壹万元整 。投标人在我公司有债权的,可出具书面承诺从其债权中扣除同等金额转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我公司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账  号:3100026709022102890

10.履约保证金 贰万元整

11.中标服务费:(本次不适用)

12. 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承揽加工合同

甲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GDWX-2020-045

乙方:                                             签订地点:大渡口区伏牛溪

                                                   签订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加工物名称、加工物图号、材质、数量、报酬:

加工物名称

数量

报酬

交(提)货

时间及数量

单价(元/件)

(含13%增值税)

总金额

(含13%增值税)

动车构架机加

13件

 

 

产量:2个构架/天

拖车构架机加

7件

 

合计

(含13%增值税)

.交货期限: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数量及时间完成每天的合格供货数量

三.加工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按照甲方技术部门提供的图纸和构架机加技术协议(编号:CLJX-023-2020)要求执行。甲方提供合格的构架毛坯半成品,乙方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技术协议要求的机加全流程加工后以合格成品配送到甲方书面指定的交货地点。

四.乙方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4.1 乙方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4.2 产品质量保质期为 壹 年,从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开始。但当甲方通知乙方产品有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乙方修复、更换交货产品之日起重新计算。

4.3 乙方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五.交货:

5.1 交(提)货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5.2 交货通知:乙方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至甲方,并电话通知甲方的具体经办人进行签收。

5.3 产品交货前,乙方要求对产品品种规格、产品生产加工程序、产品生产加工设备或产品工艺技术变更时,乙方应提前 叁拾 日书面通知需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履行。

5.4 产品交货前,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后,有权到乙方厂内查看产品加工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相关工作条件。

5.5乙方应按照甲方运输要求交货,产品不能堆码重叠运输,以防碰伤机加成品。乙方以签收送货单的合格交货数量开票挂账。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 汽车往返 运输,责任及费用由 乙方 承担。

七.加工物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1乙方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加工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

7.2乙方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

7.3凡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加工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

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乙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甲方检验员在供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乙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8.5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期限、地点和方式:

9.1 检验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合同附件技术协议要求执行检验。

9.2 检验约定: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机加产品样件(首件)得到甲方方技术员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批量生产;首件检验在乙方生产现场进行;后续交货由轨道交通事业部技术员在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验收

9.3甲方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乙方应予以无偿返修或退货,并负责相应的运输费用;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

9.4 甲方的工作人员的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每月底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交货数量进行结算,开具13%增值税发票交予甲方挂账,甲方次月滚动付款。

十一.担保方式: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贰万元整,可在双方已挂账未支付加工费中抵扣。本批次合同约定产品合格交货完毕后15日内退还保证金。承揽人如有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优先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十二、违约责任:

12.1乙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12.2乙方交付产品的质量、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以甲方核准的数据为准,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

12.3乙方逾期交货 贰 天仍未交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2.4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对产品进行任何变更,均需提前 叁拾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5乙方对甲方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需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30 % 的赔偿金。

12.6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产品加工的主要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2.7 乙方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进度、及安全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2.8乙方无条件根据甲方需求执行加工供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中断甲方对该批货物的需求。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停产、甲方延迟交货等则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和连带经济损失。

十三.索赔:

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甲方承担损失时,乙方不仅需向定做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赔偿,还需向定做人承担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定做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定做人最终使用单位向定做人追偿的质量赔偿及违约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14.1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处理

14.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约定产品合格交货完毕后终止合同。

十七.其它约定事项:

17.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7.2本合同附件成都11号线构架机加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7.3本合同加工物毛坯由甲方提供,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参照甲方质量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产品报废,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以甲方财务部门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

17.5甲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加工要求判定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方出具书面的质量不合格原因及经济损失赔偿通知,乙方自收到经济损失赔偿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必须对该通知单上的处理意见做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乙方对该通知单上的赔偿条款的认可。

17.6 合同未生效前,乙方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合同履行中,在未收到甲方书面确认的加工数量通知前,乙方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7.7 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义务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甲 方

单位名称(章):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法定代表人:温剑波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3)62733181

传    真:

开户银行:重庆市工行茄子溪分理处

帐    号:3100026709022102890

邮政编码:400083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采购部门

叶佳馨

023-62733181

18523793032

技术部门

黄斌

 

13996183803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吴剑雄

023-62733102

13996134500

投诉部门

罗耀义

023-62733247

13983875173

 

2.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邮编:400083

3.投标文件的递交

3.1  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3.2  电子文件:邮箱479zb@sina.com  传真023-62733097(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投标人在邮件主题中以“ GDZB-2020-093+贵公司简称 ”的形式予以概述。

4.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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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邮 编:400083 
电 话:
023-62733180  023-62733186
传 真:023-685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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